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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一则关于关于全市商品房销售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衡政办发(2024]17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市实行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
二、本通知所指的套内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时,应与购房人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计算商品房价款,面积纠纷条款应当载明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面积纠纷的计价依据。
四、房地产权利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不因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变化面受到影响。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不动产测绘报告和下列分摊情况:
(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位置、面积;
(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每套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明码标价,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标价内容与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保持一致。
七、各地住建部门应指导督促属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宣传销售,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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