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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某安置小区正在进行排水工程施工时,一名2岁大的孩子不慎坠入用木板遮挡的下水井,导致十级伤残。孩子的家长随后起诉了建设公司和发包方某街道办事处。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区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仅用一块简易木板遮掩,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街道办事处在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后,应派遣管理人员驻工地进行监督,但未能及时提示或管理建筑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也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同时,小乐年仅2周岁,其监护人应承担高度注意义务。监护人在施工现场让孩子玩耍且疏于监护,导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街道办事处和监护人分别按70%、5%和25%的比例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接受判决结果。
来源:中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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