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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资讯] 女子正上着班公司突然解散,劳动监察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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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6日,河南坤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反映称,自己上午还好好上着班,中午吃完午饭,公司突然宣布“解散”,领导全跑了。

该员工表示,中午只接到了人事通知公司要停业,其他任何事都没跟员工交代清楚,他们都在这上了好几年班,有的还在休产假,劳动合同都没到期,现在领导也不接电话,有种被公司“抛弃”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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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忙联系上了河南坤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对方表示,公司停业是因为资金问题,经过协商,公司承诺会优先保证员工权益,安置问题会按照法律程序来走。

对此,河南省鹤壁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负责人表示:“上周六我们接到通知称企业有欠薪问题,我们当天晚上8点左右赶到现场,通知他们的企业负责人,要求它们周一上午来谈这个事。”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是赔偿金的金额出入比较大,“尽量帮忙,尽量给他们妥善处理。”

11月18日,据都市现场,该负责人表示:“现在经济补偿金还有工资都已经确保今天能拿到手。”

公司解散,是否有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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