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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 两人在微信群对骂十几分钟双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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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13: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徐州睢宁,刘某和刘某某因纠纷在一个 168 人的微信群内展开了长达十几分钟的疯狂对骂。言语粗俗不堪,严重影响了群内的交流氛围。辖区派出所民警得知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及时固定证据。刘某和刘某某对自己在微信群内公然互相辱骂对方的行为供认不讳,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两人各罚款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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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很多人觉得在社交平台上发发牢骚或骂骂人没什么大不了,但事实并非如此。近期睢宁有多人因为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而被行政拘留或罚款。例如魏某某为泄私愤,在魏某的短视频下方发布多条评论,对其进行侮辱、贬损其人格,因其半年内曾受过管理处罚,从重处罚,被行政拘留 5 日;滕某在一微信群(群成员 280 人)内使用侮辱性文字公然侮辱他人,被罚款 500 元;李某某在微信上发布侮辱性文字并当面侮辱朱某,被行政拘留 7 日。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文明上网,理性表达,避免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或发泄私愤,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类似案例展示
魏某某在短视频下方评论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 5 日。魏某某因心中有私愤,在魏某的短视频下方发布多条评论,公然侮辱、贬损其人格。由于魏某某在半年内曾受过管理处罚,按照规定从重处罚,最终被行政拘留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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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在微信群内侮辱他人被罚款 500 元。滕某在一个有 280 名群成员的微信群中,使用侮辱性文字公然侮辱他人。其行为构成侮辱违法,被依法罚款 500 元。

李某某微信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 7 日。李某某在微信发布侮辱性文字,并在朱某店铺内公然对其实施言语侮辱。这种行为构成侮辱违法,李某某被行政拘留 7 日。

此外,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比如顺义一村民王某多次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视频,以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侮辱谩骂同村村民刘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3 天,同时在法院审理中,王某意识到自身错误,当庭向刘某支付赔偿金二千元,并向刘某诚恳道歉。

湖北保康一女子王某为发泄私愤,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辱骂李女士的短视频,播放量达 2783 次。目前,王某因涉嫌发布不当言论已被保康警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7 日处罚。

安康汉滨公安分局查处一起利用网络平台诽谤他人案件,刘某因琐事与陈某产生矛盾,后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当视频和文字对陈某进行长时间、多次侮辱,导致陈某工作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5 日,并处罚款处罚。

衡山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在微信群内侮辱他人的行政案件,詹某因对廖某有误解,酒后在一社区居民群内发布了辱骂廖某的信息共五条,对当事人廖某造成了负面影响。该微信群内共有 499 人,詹某的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和个人尊严,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伤害,造成较坏社会影响。衡山县公安局依法对詹某作出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 300 元” 的处罚决定。

榆林吴堡县公安局宋家川派出所接到辖区贾女士报警称,任女士在一微信群内公开辱骂她。任女士与贾女士相互认识,同在一个有 500 多人的微信群内。任女士因经济纠纷在该微信群发生争执,贾女士插话后,任女士在微信群内发送多条语音辱骂贾女士,内容非常粗俗,造成恶劣影响。吴堡县公安局依法对任女士作出行政拘留 7 日并处罚金 200 元的处罚决定。

成县公安局纸坊派出所依法将一名酒后在村社微信群里辱骂村干部的违法行为人杨某某执行行政拘留。杨某某在饮酒后,无故在村社微信群内辱骂村干部、妄议政策,发泄不满情绪。11 月 16 日,杨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学生家长王某在微信群内因孩子上网课与班主任发生争执,随后多次辱骂老师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百元。

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义和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王某在微信群内公开辱骂实名举报她的徐先生,王某认为被徐某实名举报的内容不实,于 7 月 28 日 8 时许,在微信群 “义和正义之师” 质问徐某、表达不满时,用言语辱骂。王某被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枣庄网民宋某和李某因房产纠纷问题在微信群内对他人发布侮辱性言论,并发布照片,对他人的个人形象和日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4 月 15 日,公安机关分别给予宋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李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寿光市居民李某某在微信群内发送多条侮辱、恐吓他人的信息,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损害他人的名誉,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海阳市某村村民高某、隋乙、隋丙在微信群内使用文字和语音对隋甲进行侮骂,对隋甲名誉造成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海阳市公安局决定对高某、隋乙、隋丙三人分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在微信群对骂可能面临多种法律后果,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若侮辱性言论对他人的名誉权构成了侵犯,有关责任人可能将承担如清除不良影响、修复受损的名誉、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例如在一些案例中,被辱骂的一方有权要求辱骂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也可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但在部分案例中,若被骂一方无法提供自己受到严重损失的证明,精神损失费可能不被支持。

从行政责任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像文中刘某和刘某某在微信群对骂十几分钟,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两人各罚款 200 元。魏某某因在短视频下方发布多条侮辱性评论且半年内曾受过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 5 日;滕某在微信群内使用侮辱性文字被罚款 500 元;李某某在微信发布侮辱性文字并当面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 7 日等,这些都是因在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例子。

从刑事责任来看,如果辱骂行为情节严重,可能会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总之,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德。

网友观点

对于在微信群对骂被处罚事件,网友们持有不同的看法。

一部分网友大力支持对网络攻击行为进行处罚。他们认为,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会给对方带来极为严重的心理伤害,同时也会影响其他人的心情。网络虽然给予了人们一定的言论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攻击他人。就像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在微信群中对骂,不仅破坏了网络交流的氛围,也损害了他人的权益。他们觉得,只有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才能起到警示作用,让大家更加谨慎地使用网络,遵守网络规则。

另一部分网友则觉得有时需要情绪发泄,争吵中说出过分的话在所难免。在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一些让自己情绪激动的事情,而网络平台有时就成为了他们发泄情绪的出口。他们认为,在争吵的时候,可能会一时冲动说出一些过分的话,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的本意就是要伤害他人。不过,当他们了解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后,也表示以后在网上发言会更加谨慎。他们希望在网络空间中,也能有一定的包容度,让人们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适当地发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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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文明上网,多点理性少点冲动。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有些人却错误地认为在网络上可以为所欲为,随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就像在微信群对骂的刘某和刘某某,他们在 168 人的微信群内疯狂对骂十几分钟,言语粗俗不堪,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罚款 200 元。还有众多类似的案例,无论是在短视频评论区、微信群还是社交平台上,那些公然侮辱他人的人都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大网民一定要牢记,网络虽然给予了我们一定的言论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攻击他人。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文明上网,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绪。在网络空间中,要像在现实生活中一样,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避免使用粗俗、侮辱性的语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清朗、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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