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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将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业主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适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分期开发的同类型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主体签订合同约定。
房屋交付后,房屋空置一年以内的,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减半交纳物业服务费;超过一年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
业主预交物业费,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等时限交纳。物业服务主体以打折等优惠方式,且经业主自愿,可提前预收物业费。物业服务主体不得单方面强行规定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限。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业主共有车位停放车辆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应优先用于物业小区停车设施设备建设维护,同时通过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主体支付适当劳务费用。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以及处于前期物业期间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收取停车费的共有停车位,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收取停车费。但业主(车主)应当缴纳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该项物业服务费可以按车库、车位的数量计价,也可以按其面积计价,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车主)协商确定。
第十条 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
(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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